社会舆论对司法的影响(浅谈司法实践与社会舆论的关系)


司法实践是指国家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按照法定职责和法定程序,县体运用法律处理案件的专门活动[1],其中具体的刑事司法是指国家司法机关依照宪法、法律赋予的刑事司法权,各司其职、相互配合,并按照一定的法律程序办理刑事案件、执行国家刑罚所进行的活动[2]。

基于“依法治国,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"成为我国宪法确立的治国方略,从社会舆论的特征、社会舆论对司法实践的影响、公民的朴素正义和司法的程序正义四个方面分析司法与舆论的关系,探索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实践路径,总结中国法治经验,坚定中国法治道路。

1、社会舆论的特征:

社会舆论是在特定的空间里,公众对于特定的社会公共事务公开表达的基本一致的意见或态度。是社会评价的一种,是社会心理的反映,以公众的利益为基础,以公共事务为指向[3]

(一)社会舆论具有公开性

舆论在公开讨论中形成,又公开表达以实施干预,基于“多数人暴力说",社会舆论不一定是多数人的看法,但一定是多个人的看法,社会舆论并不是封闭的,并不是个体的自言自语。舆论指向的公共性和作用目标的公共性,即利益上对公众而言的切近性、涉及公共利益。

(二)社会舆论具有流动性

虽然说社会舆论是一种普遍的看法,但对于何为普遍看法这一问题的答案却是相当模糊的。民众对社会事件往往是根据自己的价值观来输出观点,而每个人的价值观和是非观都不甚相同。因而社会舆论很难一致,从而很难形成如法律般严谨统一的观点。


(三)社会舆论具有评价性

民众对一事件和人物的判断往往是基于自身的情感和朴素的正义观。

二、社会舆论对司法实践的影响

(一)积极影响

1、社会舆论发挥监督作用

舆论监督是公民通过新闻媒体对国家机关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公众人物与公共利益有关的事务的批评建议[4]。舆论监督的主体是包括新闻记者在内的广大人民群众,客体是与公共利益有关的事务,主要手段为媒体的报道和评论(报纸、杂志、广播、电视、互联网)。

在司法改革中,社会舆论能够监督司法,防止司法腐败,在一定程度上促进司法公正。在党风廉政建设中,有助于党坚持问题导向,倾听人民的呼声。

2、社会舆论维护社会正义

社会舆论和司法审判有着共同的价值追求,都是为了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。社会舆论体现了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的向往,司法审判则是实现公平正义的具体体现,人民法院必须在社会舆论的监督之下进行审判。

3,社会舆论促进法律完善

2/4点,不免让其存在滞后性,它在应对千变万化的社会现象时,存在必然的相比于一直在发生变化的社会现象,法律条文具有的抽象性、概括性等

局限。通过社会舆论对司法审判实施监督,可以汇集大众民意,有利于发现法律存在的不足之处,推动法律法规的修订和完善,最终为司法审判提供更全面准确的法律依据。

4、社会舆论保障人民权利

当今社会是全面提倡民主自由的法治社会,言论自由权、知情权及监督权等是我国宪法赋予人民群众的基本权利,这些基本权利应得到保护和尊重。具有便利性、开放性的网络便成为了人民群众了解时事、追寻真相、表达意见的平台,社会舆论监督也成为了广大人民群众行使言论自由权、知情权及监督权最便捷、最经济的方法。

(二)消极影响

1、社会舆论挟持司法

在“夏俊峰”案件中,辽宁省高级法在一审中判处其为死刑。当时知名作家以及广大网民都在积极呼吁,要求最高法院不核准死刑。在二审时最高法院作出刑事裁定,驳回上诉,维持原判[5]。当社会舆论不能左右司法判决时,至少说明司法体制是成熟的。然而在“李昌奎”案件中,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在二审改判为死刑缓期两年执行之后,在网络上形成了强大的压力。有网友把此案和药家鑫案做比较,罗列出其比药案更残忍之处,在舆论上形成了一边倒的局面。最终,云南省高院进行重审,撤销二审判决,改判“李昌奎”死刑。除此之外还有“邱兴华”、“余祥林”等案件都体现了社会舆论对司法的挟持。

特别是在如今的新媒体时代,社会舆论的传播性更强,司法机关更容易以公众的言论作为审判依据。从而压迫了司法的自由独立,带来了司法的“短视症”。

2、法律的专业理性受到挑战

如若司法向社会舆论妥协,人们原本的朴素正义观念便会进一步的增强,认为能用“大是大非”、“好人坏人”的常识判断来代替逻辑严密的法律专业判断。“不杀不足以平民愤”、“杀人偿命”等非法律理性更加会在人们心中根深蒂固,这一趋势必然与现代化法治建设是背道而驰的。如若有错案的大量发生,势必会冲击社会预期以及对于公平正义的认同,将有损于法律的威严,不利于推进法治建设。

3、损害司法的权威性和公信力

在现代社会,人们寻求公平正义的途径日益广泛。在遭受到不公平待遇后,人们第一个想到的也许不再是法院而是媒体。以此引起舆论的关注和重视,再让司法机关介入,从而用舆论引导司法,就在这一过程中司法权威便会削弱。培根曾说:“一次不公正的司法判决,其恶果甚于十次犯罪,因为犯罪只是弄脏了水流,而不公正的判决却是弄脏了水源。”[7]

一个刑事错案的出现危害是极其重大的,不仅体现在对案件当事人的物质和身心危害,还体现在司法机关的公信力的危害。长期以往,便会形成“公民找媒体---形成社会舆论---钳制司法---司法妥协---司法没有权威---公民更愿意找媒体'的恶性循环,从而严重阻碍我国法治化现代化的进程。

三、公民的朴素正义和司法的程序正义

所谓朴素的正义,就是当人们遇到与自己道德观不一致的事情时,便会通过自己的判断,化身为仲裁者,并通过实际行动给予对方应有的舆论回击

程序正义是指裁判过程的公平和法律程序的正义。即“看得见的正义”,是英美法系国家的一种法律文化传统和观念。程序正义更强调的是执法、司法过程中行为的合法性,而不能单独追求所谓“政治正确”的正义结果而牺牲过程。

民众的朴素正义观与法治提供的程序正义往往存在一定的距离。

普通大众往往更关注的是刑罚的轻重而不是具体的罪名,更不是其中的 法律逻辑,其焦点只是在最后的审判结果,即其更关注实体上的正义。

而在现代司法领域,除了实体正义外,还更必须关注程序正义,在无法实现实体正义的情况下,应该先实现程序正义即按照程序法规定的步骤和顺序办理案件。

法律判决的准绳永远都是“疑罪从无”而不是“疑罪从有"。因为法律的根本出发点是尊重和保护每一个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,即使是属于有罪之人的权益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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